中華慈善總會全國青少年兒童公共安全公益項目
CHINA CHARITY FEDERATION NATIONAL YOUTH&CHILDREN PUBLIC SAFETY PROGRAM

中華慈善總會外事工作規定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開展中華慈善總會外事工作,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民政部的相關政策和規定,按照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協調配合、務實高效的原則,結合總會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外事工作是指總會與國(境)外的組織、個人所進行的人員交流、項目合作、業務考察、國際會議、出訪來訪等活動。

第三條 對外聯絡部是中華慈善總會外事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外事工作。

第二章 外事工作計劃管理

第四條 總會各部門應當于每年12月底前將下一年度外事出訪計劃送對外聯絡部,每年2月底前將本年度邀請來訪計劃送對外聯絡部。部門負責人要簽署意見。

第五條 外事出訪應在出訪前三個月提出申請,申請內容包含出訪事由、目的、邀請單位、出訪人員、日程安排、停留時間、往返路線、經費預算及來源等。

出訪結束后一個月內向會領導提交出訪報告。出訪報告內容包括出訪目的、人員、任務、主要活動、收獲、體會和建議等。

第六條 邀請境外組織和人員來訪或參加活動的,應提前三個月提交申請,申請內容包含邀請原因、活動主要內容、擬邀請組織或人員的基本情況、在華行程安排、費用承擔等。

活動結束后一個月內向會領導提交活動總結。活動總結包含活動參與人員、活動形式和內容、效果達成情況、經費使用情況等。

第七條 與境外組織、人員開展項目合作,應提前三個月提交申請。申請內容包含合作目的、合作主要內容和合作方式、擬簽訂的合作協議、項目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有關境外組織或人員的基本情況等。

項目合作結束后一個月內向會領導提交項目實施總結。項目實施總結包含項目實施地域、受益人群、投入經費、項目開展的內容和形式、目標達成情況等。

第八條 接受境外捐贈資助的,應提前三個月提交申請。申請內容包含捐贈財產情況(種類、數量、金額、交付時間)、捐贈財產使用計劃、擬簽訂的捐贈協議、有關境外組織或人員的基本情況等。

項目結束后一個月內向會領導提交項目總結。項目總結包含境外捐贈的財產情況、惠及地域、受益人群、資助形式、目標達成情況等。

第九條 申辦或承辦國際或涉港澳臺會議、論壇等活動,應提前三個月提交申請,內容包括:申辦或承辦國際或涉港澳臺會議的必要性、主辦單位及協辦單位、會議議題和主要內容,舉辦時間、會期、地點(城市)、經費預算及來源,與會人員范圍和總數、外賓或港澳臺嘉賓人數,是否邀請省部級以上黨政領導干部及外國政要出席會議等。

會議結束后一個月內向會領導提交會議、論壇或活動總結。內容包含會議、論壇或活動召開情況,主要成效,經費籌集及開支情況等。

第十條 加入境外非政府組織,應提前三個月提交申請。申請內容包含境外非政府組織的基本情況、加入的必要性和意義等。

第十一條 在境外開展業務活動、執行合作項目,應當提前三個月提交申請。申請內容主要包括:活動目的、開展方式、參與人員范圍、項目資金情況、合作方基本情況等。

項目結束后一個月內向會領導提交項目實施總結。項目實施總結包含項目實施地域、受益人群、投入經費、項目開展的內容和形式、目標達成情況、社會影響等。

第三章 外事出訪

第十二條 外事出訪指的是根據工作需要,因公前往國(境)外訪問、考察、培訓、參加國際會議等。

第十三條 外事出訪應按照務實、高效、精簡、節約的原則,有明確的公務目的和與單位業務相符的實質性內容。

第十四條 外事出訪人員的組成應堅持業務對口、職級恰當、人員精干,堅持因事定人,不因人找事,不安排照顧性出訪,不邀請與出訪任務無關的人員參團出訪。

第十五條 出訪團組人數原則上不超過6人。一次出訪一般不得超過3個國家和地區(含經停國家和地區,不出機場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最長不超過10天(含離、抵我國國境當日,下同);出訪2國,在外停留最長不超過8天;出訪1國,在外停留最長不超過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銜接不便國家的團組,出訪2國,不超過9天,1國不超過6天。

出訪團組在外停留天數按上述規定從嚴控制,應首選直達航班或者不出機場過境,不得以任何理由繞道旅行。

第十六條 短期出國培訓,一般以3周至6周為宜,最長不超過3個月。

第十七條 出訪須有外方業務對口單位邀請,嚴禁通過中介機構聯系或者出具邀請函。

第十八條 離(退)休人員原則上不派遣出國執行任務,確屬工作需要,如出國參會、進行項目談判、簽署合同等,按照“確屬必須、從嚴掌握、職級恰當”的原則,可酌情批準出國(境)執行公務。

第十九條 與項目相關的外事出訪,費用從該項目經費中列支。非上述類別的外事出訪費用,應納入總會年度財務預算,在核定的年度財務預算內組織安排出國活動。

第二十條 出訪團組應本著“精簡節約”的原則,嚴格執行財政部、外交部制定的《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認真編制出訪預算。對沒有固定開支標準的支出項目,要本著節約的原則,根據需要編制預算。出訪預算事先報財務部審核,并經分管財務的會領導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二十一條 由國(境)外單位提供全部費用的,個人回國后不得再向本單位報銷出國(境)費用。國(境)外接待單位提供部分費用的,未涵蓋部分由單位按相關標準報銷。出訪人員回國后,應在15日內到財務部門核銷出國費用。

第二十二條 因公出國(境)必須履行報批手續。未經批準的出訪,一律不得報銷出國相關費用。

第二十三條 因公出國(境)團組實行團組長負責制。團組長應當掌握團組成員思想動態,按規定做好在外管理工作。對在國(境)外期間不遵守外事紀律、違法亂紀、造成不良影響的以及在外事活動中不按政策辦事、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章 外事接待

第二十四條 外事接待,包含由我會邀請的國(境)外人員、機構來訪,民政部或其他國家機關安排的外事接待任務以及臨時性的外事來訪活動。

第二十五條 外事接待工作,應堅持有助于總會的業務發展、友好對等、務實節儉的原則。

第二十六條 由我會邀請的國(境)外人員、機構來訪,應從嚴掌握,來訪目的需與總會宗旨和業務范圍相符。

第二十七條 民政部或其他國家機關安排的外事接待任務,總會對接部門應通過中、外方有關部門了解代表團背景、來訪目的、時間、成員名單及訪問基本內容等。

第二十八條 國(境)外業務合作單位或其他機構的臨時性來訪,總會對接部門應全面了解外方背景、來訪人員及來訪目的。

第二十九條 各類會見、儀式等外事接待活動一般遵循職位對等和工作需要的原則安排相應人員參加。

第三十條 接待外方來訪,應制定具體接待方案,包含總會出席領導、活動流程、地點等,如涉及費用,需要明確費用開支范圍、預算、列支渠道等,提前制定經費預算,報財務部審核,并經分管財務的會領導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三十一條 因具體項目而安排的外事接待活動,費用從該項目經費中列支。非上述類別的接待費用應納入總會年度財務預算統一安排,嚴格控制預算規模,不得超預算或無預算安排接待外賓。費用標準可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外賓接待經費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從嚴把握對外贈禮,確屬必須,應當節約從簡,實物禮品應當盡量選擇具有中國特色、本單位特色和具有紀念意義的物品、樸素大方,不求奢華。

第五章 涉外合作項目

第三十三條 涉外合作項目指的是總會與境外組織、人員開展項目合作,接受境外捐贈資助以及在境外開展業務活動、執行合作項目。

第三十四條 開展涉外合作項目,應本著“以我為主,為我所用、對我有利、政治無害”的原則,緊密結合本單位業務宗旨和范圍進行。

第三十五條 涉外合作項目的開展, 按照《中華慈善總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民政部直管社會組織重大事項報告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要求執行。與境外非政府組織合作,同時還要按照《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的相關要求執行。

第三十六條 開展涉外合作項目,雙方必須簽署正規合作協議,明確權責,說明有無附加條件及理由。合作協議的簽署主體應遵從地位對等原則。在簽署協議前,應嚴格審查合作方的簽約資格。

第三十七條 未經批準,任何部門不得開展涉外合作項目或作出合作承諾。

第三十八條 項目執行過程中,需對協議文本或年度計劃進行重大調整的,應報總會領導批準,并將調整內容及原因送對外聯絡部備案。

第六章 國際或涉港澳臺會議

第三十九條 國際會議指的是在我國境內舉辦、共同舉辦或者承辦的、與會者來自3個或3個以上國家和地區(不含港、澳、臺地區)的會議、論壇、研討會等。

第四十條 在華舉辦國際或涉港澳臺會議應當從嚴掌握、目的明確、業務對口、講求實效、量力而行,遵循嚴格審批、注重績效、強化預算、厲行節約的原則。

第四十一條 不得在同一時間或短期內舉辦主題相同或者類似的會議,不舉辦無實質性內容的會議。

第四十二條 邀請外賓的對象、數量和規格,必須與會議的主題和規模相符,未經批準,不得擅自發出邀請或對外協商邀請重要來賓來訪。

第四十三條 根據會議性質和主要內容,合理制定會議日程和確定參加人員的數量、規格。國際或涉港澳臺會議有關人員比例和會議費用開支范圍、標準等可參照財政部《在華舉辦國際會議經費管理辦法》和《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 申請辦會部門應科學、規范、合理的編制會議經費預算,本著“勤儉辦外事”的原則,嚴格控制會議的數量、規格和規模。會議經費預算事先報財務部審核,并經分管財務的會領導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七章 加入境外非政府組織

第四十五條 加入境外非政府組織要堅持從嚴把握、對我有利、確屬必須的原則。

第四十六條 加入境外非政府組織前,要對該組織的性質、宗旨、章程、對華態度、有否存在涉臺問題、現有成員、活動情況等做詳細周密了解,涉及到政治敏感或存在特殊背景等情況,應當做出特別說明。

第四十七條 加入境外非政府組織,如需交納會費,應當提前將交納會費的標準及相關要求等報總會領導審批。會費支出列入總會年度財務預算統一安排。

第八章 工作流程

第四十八條 總會的外事工作,原則上由該事項承辦部門提出計劃,報分管會領導知曉后,將申請及相關材料送對外聯絡部。對外聯絡部審核并報分管外事的會領導,之后將意見或建議反饋給承辦部門。

承辦部門根據反饋結果,進行相應調整或修改后,將相關材料送對外聯絡部,由對外聯絡部辦理總會內部的報批手續。重要的外事工作,應當報經總會會長或提交至會長辦公會審批。

第四十九條 按《民政部直管社會組織重大事項報告管理暫行辦法》或總會相關規定,需要向民政部報批報備的外事工作,由總會辦公廳負責辦理報批報備手續。向其他國家機關報批報備的外事工作,由對外聯絡部負責辦理報批報備手續。

第五十條 涉外合作項目立項后,涉及到項目具體執行的相關請示由各部門按總會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一條 總會各部門開展的各類外事工作,應當及時將總會領導或民政部同意開展該項工作的批示及相關協議、項目總結報告、活動報告等送對外聯絡部存檔備案。

總會所有外事工作必須經過批準后,方可組織執行。

第九章 外事紀律

第五十二條 參與外事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涉外人員”) 應當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于外事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涉外法規,在外事工作中自覺維護祖國和民族的尊嚴。

第五十三條 在對外交往中,涉外人員應當加強政治觀念、紀律觀念和組織觀念,嚴格防范境外反華勢力的干擾、破壞。遇到把握不準的問題,應當及時請示上報。

第五十四條 涉外人員應當堅持外事無小事、內外有別的原則,不發表詆毀國家、政府的言論,不做有損于國家利益和國格的事情。如發現此類言行,應當及時制止。

第五十五條 外事出訪人員在出訪期間遵守當地法律法規,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杜絕不文明行為,自覺維護國家形象。

第五十六條 涉外人員陪同外方代表赴地方開展項目或參加活動時,不安排或協助安排與工作內容無關的以及一些敏感地點的參觀和考察。

第五十七條 涉外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涉外人員守則》。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經會長辦公會批準后,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華慈善總會外事工作管理暫行辦法》、《中華慈善總會外事工作規定》、《中華慈善總會人員因公臨時出國(境)管理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本辦法未涉及的內容比照國務院有關部委的規章制度執行。